電梯公司多次催要無果后,遂將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谑忻捞m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旅游公司限期內支付其拖欠的維保費及違約金,并支付更換配件的費用和電梯公司的律師費。
案情20部電梯維保費被無故拖欠
2019年8月,電梯公司與旅游公司簽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yǎng)合同》,約定電梯公司為旅游公司位于海口某地的20部電梯提供日常維護、保養(yǎng)和搶修等服務。合同約定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期限為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且約定電梯公司的維保方式為清包,即僅提供勞務,不提供任何電梯零部件。
合同中,雙方還就每臺電梯每月的維保費用、每季度交付期限、逾期應支付的違約金等進行了約定;同時,還包含了電梯公司在履約期間,遇到糾紛時采取訴訟、仲裁等方式支付的律師服務費及法院、仲裁機構收取的相關費用,均由旅游公司進行賠償。
合同簽訂后,電梯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合同的相關義務。
“我們已經不需要你們來保養(yǎng)電梯了。”可是,在2020年10月27日這天,電梯公司卻收到了旅游公司項目電工微信拍照的《解約告知函》,告知該公司單方解除電梯維保合同。
事后,經電梯公司統(tǒng)計,截至2020年10月30日,旅游公司共欠電梯維保費62083.33元及更換配件費用14570元。就此,電梯公司多次向旅游公司催要,還于同年12月向其發(fā)出律師函,但旅游公司仍拒不付款。
多次催要未果后,電梯公司請律師將旅游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維保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今年1月21日,法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旅游公司未派員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電梯公司與旅游公司簽訂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yǎng)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主體適格,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簽訂后,電梯公司依約提供電梯維護保養(yǎng)服務,但旅游公司卻未支付相關費用,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現電梯公司訴請旅游公司支付電梯維保費62083.33元、更換配件費用14390元、律師費15000元,于約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旅游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愿放棄舉證、質證和抗辯的權利,可以缺席判決。法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缺席判決,旅游公司限期內向電梯公司支付電梯維護保養(yǎng)費62083.33元及違約金;支付更換配件費14390元和律師費15000元。
律師合法合同成立雙方均有履行義務
結合此案,江蘇彭隆(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士偉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本案屬于承攬合同糾紛,我國民法典第三編第十七章承攬合同第七百七十條規(guī)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電梯公司與旅游公司簽訂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yǎng)合同》合法有效,電梯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提供電梯維護保養(yǎng)服務,旅游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維保費等。雙方簽訂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yǎng)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旅游公司無正當理由未按照約定期限支付費用的,除應向電梯公司支付違約金外,還要賠償電梯公司向其主張權利產生的律師服務費等。故依照該條約定,旅游公司應當承擔電梯公司向其主張權利產生的律師服務費。
王士偉稱,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第五百零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故無論是電梯使用方還是維修方都有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義務,如果違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王士偉提醒,倘若市民在生活中遇到合同糾紛,在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建議盡快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被訴一方也要積極應訴,否則可能會承擔對自己不利的裁判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