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家用電梯安裝在電梯4S店展廳或樣板房內(nèi),各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的處理結(jié)果不一樣,下面看看江蘇南通的這起疊墅安裝家用電梯的案例,內(nèi)容節(jié)選自《南通市通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州市監(jiān)處字〔2021〕0452號)。
當事人南通某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為方便購房者去上疊樣板房參觀及更直觀的展示上疊樣板房,2018年12月14日,當事人與某某電梯(中國)有限公司簽訂了南通市通州區(qū)紫御四季項目別墅樣板電梯買賣合同,以******元的價格購買了品牌為**、型號規(guī)格為VGE-320-CO24(貫通門)的3層2站2門的貫通門電梯,并由某某電梯(中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進行安裝施工,安裝于疊墅實體樣板房,2019年2月1日安裝完畢,交付使用。當事人的員工乘坐該電梯到達疊墅上疊樣板房工作,不特定的購房者也通過乘坐該電梯到達疊墅上疊樣板房進行參觀。從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當事人在使用上述電梯的過程中,一直未辦理使用登記,也未取得《檢驗報告》。
當事人在銷售疊墅商品房的過程中,其工作人員帶購房者參觀疊墅上疊樣板房的時候,會通過乘坐樣板房電梯的方式到達上疊進行參觀,同時在參觀過程中向購房者介紹,業(yè)主可以根據(jù)需要自行安裝電梯,誤導購房者選擇購買疊墅上疊,以提高疊墅上疊的銷售量。
從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案發(fā),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在疊墅銷售過程中,以現(xiàn)場參觀樣板房、向購房者介紹、電話溝通、微信聊天等方式,明確表示疊墅的上疊可以安裝電梯。
2020年6月底,第一期疊墅上疊的業(yè)主拿到房,欲按照樣板房安裝電梯的模式進行安裝,但卻被告知不可以安裝。
2020年9月8日,當事人將疊墅實體樣板房的電梯進行了拆除,并對井道用宣傳展板進行了遮擋。
2021年3月12日,經(jīng)南通市通州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認為:當事人從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期間,使用上述電梯搭載了其工作人員及多位購房者前往疊墅上疊的樣板房,乘坐電梯的人員明顯不屬于單一家庭,而是不特定的人員,且樣板房是向所有有購房意向的人員開放的,不屬于非公共場所,所以疊墅上疊樣板房的電梯屬于須取得《檢驗報告》及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當事人使用上述電梯并未進行檢驗及辦理使用登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執(zhí)法人員2020年9月27日對當事人的售樓處及樣板房進行檢查時,當事人疊墅樣板房的電梯已于2020年9月8日自行拆除,已主動消除了違法行為,且在該電梯使用過程中,未出現(xiàn)危害后果。本局擬對當事人使用未經(jīng)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2021年3月24日,本局依據(jù)《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及《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通州市監(jiān)聽告字〔2021〕005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局對其上述行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處罰內(nèi)容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quán)利。2021年3月29日,本局收到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書》,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
2021年4月21日,本局依法舉行聽證。
當事人在聽證時陳述了以下4點意見:
1.沒有虛假宣傳的故意。公司在任何廣告宣傳資料、房屋銷售合同中均沒有對電梯的宣傳,在對銷售員培訓中也禁止宣傳可以安裝電梯。且在房屋交付前拆除了電梯。
2.公司公開的任何廣告宣傳資料,包括高炮、工地圍擋、宣傳彩頁等都經(jīng)過審核,嚴禁宣傳電梯。
3.認定公司虛假宣傳缺少直接證據(jù),都是間接證據(jù),絕大部分是業(yè)主轉(zhuǎn)述。而銷售人員對業(yè)主的說詞與公開宣傳不是一個概念。
4.銷售人員不是所有的言行都是公司的行為,其不受限制、隨意承諾,公司會面臨不可控的風險。對銷售人員的言行性質(zhì)應謹慎認定。
雙方經(jīng)過質(zhì)證、辯論,并陳述了最后觀點。
經(jīng)聽證,本局認為:
1.當事人在各類廣告宣傳中未宣傳“疊墅上疊可以安裝電梯”,在房屋銷售合同中明確的交付標準中無“疊墅上疊可以安裝電梯”的內(nèi)容,不能排除其在銷售活動的其他方面有虛假宣傳的行為。當事人的銷售人員在銷售活動中的口頭說詞、微信聊天,以及當事人樣板房的電梯實物展示等均屬于“宣傳”的形式,內(nèi)容虛假的,構(gòu)成虛假宣傳。當事人陳述意見1和2不符合法律事實,不予采納。
2.當事人的銷售人員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所行使的與工作有關的行為,是履行職務行為,屬于公司的行為;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之外通過微信等方式就房屋銷售進行的交流、溝通,也應認定為履行職務行為,屬于公司的行為。當事人陳述意見3和4也不符合法律事實,也不予采納。
2021年5月14日,經(jīng)本局行政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維持原處罰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銷售商品房過程中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