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評 ![]() |
100.00% | 2 | |
中評 ![]() |
0.00% | 0 | |
差評 ![]() |
0.00% | 0 |
|
第 1 樓
網(wǎng)友 于 2023-12-22 07:44 評論道:
我認為:《特安法》第八十四條和《條例》第八十三條,不矛盾。是沒正確理解《特安法》第八十四條:“(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chǎn),未經(jīng)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因為,《特安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分別使用了“...未經(jīng)監(jiān)督檢驗或者監(jiān)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薄ⅰ敖逛N售...,未經(jīng)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不得出租...和未經(jīng)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而第四十條第三款則是“未經(jīng)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 所以,不能隨意把“未經(jīng)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算作“未經(jīng)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假如,“未經(jīng)定期檢...”被出租,根據(jù)《TSG08-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guī)則》:“....出租單位是使用單位...”,且當事人沒有約定清楚,則出租單位(原使用單位)違反《特安法》第八十四條,應被并處罰款;否則,設備一直在使用單位使用(...),該設備應視為“未經(jīng)定期檢...設備”,應按《特安法》第八十三條執(zhí)行,或按《條例》第八十三條執(zhí)行,不直接被罰款。
舉報 |
支持(1) |
反對(0) |
引用(0)
![]() |
|
第 2 樓
網(wǎng)友 于 2023-12-22 07:53 評論道:
未經(jīng)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被處罰,在全國太普遍了,這里面有政府部門狡辯、故意罰款的情形,國家應急局的答復也是含糊其辭,沒人維護法律的尊嚴,老百姓礙于種種原因,不得不屈服而已。有關部門應該管一管了?。?!
|
(c)新電梯網(wǎng)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務熱線:0316-2033542 ICP備案號:冀ICP備14009617號-2